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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11:1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无需开具增值税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