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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11:17: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从2016 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将运营资格证(公共交通车船适用)、农村居民身份证明、车船行驶证等相关资料留存,方便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