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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0:51: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税务政策中,所谓解除劳动关系,一定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比如辞退、开除等。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政策?
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