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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9 10:3: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7月12日在中山市石歧街道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代开的租赁普通发票其中第二联发票遗失了,能否直接用记账联的复印件或者第三联入账?是否还需要写个遗失证明提供给税务局盖章入账?(备注:房东遗失的第二联发票,房东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如确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