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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0:55: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按【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专用发票需“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但,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未再有“不得压线、错格”需退回的描述;且实际操作中都数是在发票勾选平台勾选认证。
现咨询,对于打印压线是否可以不在作废、重开?
若您开具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下述文件规定开具要求的,不能使用,应按照规定作废或重开;自2021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可以正常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