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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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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 10:29: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下面成立子公司B公司和财务公司C公司,B公司又成立子公司D公司。现在我公司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全部给C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然后B公司和C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C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6%;D公司再与B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协议,从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6%。请问B公司收取D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C公司收取B公司利息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判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免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免征,若无法判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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