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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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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 11:18: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夫妻双方于1988年结婚,2012年注册公司,女方持有20%股份,2015年协议离婚,女方离婚时同意将20%股份归男方所有。2021年,双方才去税务局办理过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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