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

gg2.jpg

2021-8-3 9:44: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有A、B、C、D四个地块,项目建设共领取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4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每个地块一个)依次滚动开发,其中C、D地块开工建设时A、B地块已开始预售有几个月了,但根据本地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上述A、B地块预售资金回笼全部被监管,只能用于A、B地块项目自身建设,据此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并依据安徽省地税2017年6号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将A、B、C、D四个地块合并成一期清算?谢谢,期待您的回复、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增值税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