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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9:46: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取得时与政府约定,项目中需建设一个运动场馆和图书馆,建设完成后,无偿向政府移交。
请问:向政府无偿移交的运动场馆和图书馆,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