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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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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0:0: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咨询如下问题:1、该文件2020年7月1号开始执行,在7月份申报预交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就可以按照新的预征率开始执行?2、文件中关于城区及郊区的定义:地级市所辖的县城是否包含在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内;例如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像肥东、肥西、长丰等是否属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内。

 

    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中暂未对“城区”和“郊区”的划分标准做出规定,具体行政区域划分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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