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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房地产企业,准备办理申请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事项,请问,我单位属于房地产企业,其行业属性是按照《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其他企业”类申请缴纳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