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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0:57: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为提升用电客户服务水平,强化资金安全管控能力,客户电费直缴到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或电e宝、支付宝、微信等缴费平台账户,出现收款方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e宝等,电费发票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供电分公司开具的情形,请问客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谢谢。
通过省级集中账户、电e宝等统一缴费平台收取电费,出现收款方与电费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货票分离的范畴,用电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