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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兼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可以用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税款冲减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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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1:5: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填报说明:……(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另外,还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逻辑关系,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24行“应纳税税额合计”-28行“分次预缴税额”-29行“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24行“应纳税税额合计”=19行“应纳税额”+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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