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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划拨给子公司,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将收益划拨给子公司是否需要开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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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1:20: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为了集团公司资金统一管理,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购买理财,理财到期后母公司再将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划拨给子公司,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以?将收益划拨给子公司是否需要开票结算?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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