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4 11: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国有企业取得一处房产,现又出售给个人,合同价格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卖方应按多少价格给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该按多少价格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