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4 11:24: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单位,同时开具了对应的销售发票,之后我单位又加价从该关联单位将该批产品采购买回,同时平价在自营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请问在自营的电商品台进行销售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在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司对外销售货物,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