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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1:57: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要怎么操作,需要罚款吗?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办理流程及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