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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2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此个人含不含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