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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50: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经批准新上了一条机制砂石生产线,主要业务是从石料开采企业收购废弃石料或从外面收购石料作为生产原料,通过破碎、过筛、洗砂等工序,制成建筑用砂石并对外出售,请问:1、如果我公司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按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属于销售自产砂石?是否适用3%简易征收政策?2、如我公司暂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属于自产砂石,适用3%征收率?
一、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二、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