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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在某某镇某某村(不属于工矿区),在注册地公司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建房约500平米做办公用,请问,我公司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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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52: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规定:“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六、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综上所述,若您企业设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则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未设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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