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自然人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gg2.jpg

2021-8-5 14:5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晋税函 2019 116号以及省局《关于晋税函 2019 126号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的说明》规定,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候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这样其他如建筑安装经营所得大多数大厅都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实际支付方只能对综合所得代扣代缴,请问这样该怎么处理,税务大厅没有相关文件都不敢擅自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对于销售货物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应在其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且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发票开具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