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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4:57: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皖财税法〔2019〕157号规定:“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