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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5:6: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于2020年元月18日在中国石化河南郑州分公司购买加油充值卡15万元,当时销售方开具了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为041001900107,号码为14003460等若干张发票。加油后,我们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进项抵扣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销售方说已开过“*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发票就不能再开具其他发票了。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是预付卡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是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特殊规定,加油卡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特殊规定。
请贵局纠正销售方的做法,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