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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5:8: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是指:以按月减免租金方式 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 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免收租金额度,达到1个月(含)以上的。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 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 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
五、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告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 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因此,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的减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