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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5:18: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2012年向税务局预缴了80万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也未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员工工资也发不出了。这几年我们国家降税减费措施非常给力。请问,我们现在能不能向税务局申请这80万企业所得税退税?前两天我们找税务局了,但是税务局说因为国地税合并,他们现在查不到以前年度纳税数据,所以没法证实多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