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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5 15:26: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6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1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5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咨询问题:
1、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核心员工取得的股权是否可递延期至股权转让时再纳税;
3、我公司拟在2022年进行IPO申报材料,如果被证劵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股权激励时点企业公允价格应为8亿,需调增股权缴励费用600万元,此部分费用是否还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税务部门在进行公允价值认定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