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我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2019年39号文第7条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中的“跨境应税行为”?
我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条件,请问所取得的上述客户从境外支付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