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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23: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境外(香港)某个人2020年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住宅、非住宅均有),不动产取得时间为2015年,取得方式为购买取得(非自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1:境外个人自行申报,不代扣代缴,是否仍适用上述规定,可否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的规定,因为上述只针对代扣代缴,且差额征收及简易征收并没有规定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问2:境外(香港)个人转让满两年住宅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这块优惠规定并未限制只适用境内纳税人。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境外个人应按照“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外个人不享受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