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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30: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们2018年5月开出租赁保证金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对方退园需退还保证金。但对方遗失发票,是否让对方去税局前台办理发票遗失手续,我们公司凭税局开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进行发票红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销货退回或开具普通发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