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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44: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
建议具体行政区域划分联系相关部门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