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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49: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想咨询下延缓缴纳税款是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要走哪些流程?我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困难,我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资金筹措不足,是在申报期内要提出申请吗?比如7月申报6月所属期,申报截止日是7月16日,那是不是要在7月1日至7月16日之间提出申请?如果过了7月16日省局审批没下来,算不算我逾期缴纳,要加收滞纳金?还有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规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申请资料有: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纳税人可登陆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