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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50: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安徽省与国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铁路公司,在修建高铁线路过程中,沿线地方政府委托出资单位(业主方)将一些地方规划道路下穿高铁线路部分工程委托我公司(代建方)代建,代建合同约定:业主方负责筹集工程资金拨付代建方银行专户,代建方负责招标施工方,施工合同由业主方、代建方、施工方三方共同签订,工程款由代建方根据工程进度从代建专户拨付施工方,由施工方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方,代建方代建管理费单独开具发票向业主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代建方向业主方移交资产及财务档案,代建专户结余资金(含孳生利息)也一并归还业主方。上述代建模式在全国铁路建设领域是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请问:按上述执行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等相关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