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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6 11:51: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第一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但不能开具备注栏信息清单,是否该备注栏清单注明发票票号等信息自行填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需另附清单,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具体操作建议与税控设备服务公司的技术人员联系咨询,航天:95113;百望:40011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