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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手续费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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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4:13: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汽车品牌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为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代办手续费,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按现代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6%),无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作为销售收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3%),代办手续费能作为价外费用吗(因为它不是向买方收取的)?这种做法对吗?这样是不是不公平,因为先开的4S店大多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后面开业的4S店已经无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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