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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4:19: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父母与子女购买并持有的共同共有房屋,房产通过析产协议,转移到子女名下是否可以适用浙财税2009 9号文,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9〕9号)规定:“一、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