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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三包义务的免费售后服务备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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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4:40: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我公司销售业务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将提供免费“三包”服务,且我公司根据在销售时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三包”费用的计提。目前在实际发生”三包”服务时,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产品作为备件以更换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部件,请问”三包”发生时发出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下,我们搜寻了网络上类似的情形(具体见附件),根据增值税的解释,企业在销售时的定价中已包含相关的”三包”费用,并据此计算了销项税额,在”三包”实际发生时不需再进行相关增值税的缴纳。

如上,请予以确认为盼。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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