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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9 14:51: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学员举办专业能力认证考试。社会团体考务部门从该社会团体内设的其他部门选调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的监考、阅卷任务。
该社会团体向担任考试监考、阅卷任务的内部工作人员发放报酬,即监考费、阅卷费。(上述报酬未在该社会团体工资制度中体现,而是在社会团体考试项目管理细则中规定了报酬发放标准)
请问,社会团体对上述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