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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0:39: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19年9月22日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19年12月底查询成绩得知通过了考试,填写个税申报时要求填写证书管理号,这是拿到后才可以填写,到今天20年6月10日湖北还未通知办理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但是批准日期是19年9月22日,我申报个税减免时,我这个一级建造师如何申报,并且如何填写申报年限?算那一年的,是参加考试19年,批准日期为准还是拿到证书的202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