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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0:54: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20年6月通过拍卖将2006年购买的门市通过拍卖行将其变卖。房屋是90年代末建设,购买时为清水房,无水电气等设施,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才能使用,时间已近20年购房资料丢失,通过房管调阅档案,有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无具体姓名的契税票,无其他资料。咨询税务老师,告知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巴中市税务办税厅不同意按此文件执行。认为有购房合同就应该实行查账征收按20%征税。请问:纳税是否可以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参考国税发〔2007〕38号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