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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0:57: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60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