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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从事典当业务的,属于金融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符合的,典当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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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0:58: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建议参考银发〔1996〕119号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鉴于典当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尚须逐步探索。因此,各分行审批典当行,要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需求状况出发。做到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为此,对典当行的审批目前暂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先报总行核准后再行批准设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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