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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问题如下:竣工日期是指竣工备案表中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资料并签收的日期吗?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