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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3: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凭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文件规定办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实际发生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