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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5: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单位在济南市有一房地产项目,地上与地下空间均计入容积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地下容积率小于1。根据济南市税务局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引》第二部分(三)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位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成本,应根据自然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构成区别处理”;根据《济南市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应用技术手册》表5-9,地下一层停车场修正系数为20%,且规定应以地上楼面地价作为基数,根据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容积率,选择对应的系数折算并求和得出地下空间单位地价(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请问,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0%标准来分摊?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进一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