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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7: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在2012年购买了文献步行街(原体育场片区)一手房,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现房产证还未出来,开发商疑似跑路联系不上,手上材料有门牌证,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合同备案证明。要落户的话公安局需要全额发票,现手上只有首付款发票(由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开具),贷款50万元(已在2016年全部还清)无发票,请问剩余50万发票应去哪里查询重新打印?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发票应由不动产的销售方开具。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