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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项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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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0:46: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是中国境内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产品出口到美国。由于中美贸易战美方对公司产品加征25%关税,导致公司产品亏损。经与客户沟通,现改为来了加工贸易方式,即由另一方B公司(中国境外)提供原材料,由A公司加工后复出口到B公司,B公司组装后再销售给美国客户。来料加工生产过程专用的固定资产,2年前购入并抵扣了进项税,后8年将全部用于生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产品,请问是否要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转出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计算?

 

    一、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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