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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0:5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同一控制下的无对价支付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签订一份合并协议,约定在合并日之前将被合并方资产逐步分批次交割过户给合并方,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为一次交易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应当认定为多次交易分步实施完成合并,需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为后者,12个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以合并协议或合并决议为起算时间还是以第一笔资产完成过户为起算时间,截止日是否为全部交割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