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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0:5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判别,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 ,当时未开具发票,现需要补开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但因业务需要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征管操作中如何开具以及后续的申报事项的办理,需要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