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8-11 11:3: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看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税发2009年312号文(回复大连税务局),
里面提到“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2025年,那今年借款利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还是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需要用312文的公式去计算?
这个文的意思是说2025年未缴足以前的利息都要用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还是说2025年以前虽然也没缴足但是还可以据实扣除,只是2025以后才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基于具体出资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执行。
具体情况请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