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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1:12: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已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在2009年市土委会会议明确工业用地政策调整停止办理房产证,从而导致一期项目已售未办证部分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待建的二期项目建设停滞,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2号会议同意我公司将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办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前期已售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陆续在2018年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了面积核减,请问我公司这种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证期间的土地使用时是否需要交纳?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1.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留言所描述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建议结合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确认。
2.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按照建筑规划许可证注明的面积按比例分摊,可使用建筑规划许可证注明的总面积扣除已办证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